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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市文广新局

【事项名称】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

【办理条件】

  1、有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办理材料】

  1  申请书(需原件)   

  2  单位章程(需原件)    

  3  设备清单、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需原件)   

  4  提交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需原件)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原件)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大厅文广新局窗口

【联系电话】
  
0458-3776209

【办理程序】

  1、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3、承办人初审,组织现场核查;

  4、拟制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5、分管领导审核合格后报主管领导签批,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6、主管领导签批;

  7、制证、核发。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办理无需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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