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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市卫计委
 

【事项名称】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理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的通知》

【办理条件】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或一方是农村居民的;

2.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3. 本人或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出生于19331119451231之间;

   符合上述条件,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办理材料】

申请人填写《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电话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及程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公示后,将申请人《申报表》、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上报乡()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入户核实,张榜公示,设立举报箱和电话,并上报县()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名单反馈至村委会再张榜公布。

【办理时限】

() 区(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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