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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7 来源:市卫计委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设定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第555号令,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婚育证明。

【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办理地点】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计划生育部门。

【办理时间】

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联系电话】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计划生育部门电话。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村(居)委员会或社区核实婚育情况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计生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表格下载】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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