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伊春 > 服务 > 个人办事 > 生育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市卫计委

【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材料】
  申请书、病残儿诊断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未怀孕证明、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区级公示)、三人照片等。

【办理地点】
  伊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联系电话】
  0458—3907526

【办理程序】
  病残儿父母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县(市、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上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收费标准】
  200元/次(不含辅助检查费),黑价联字[2006]99号。

【表格下载】

    黑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doc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