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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15.07.21 来源: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

一、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初审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复审(初审)

事项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一次性告知单

流程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司法部开发的国家司法考试网上管理系统,申请人应在当年公告规定时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630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630日修订)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
四、《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

定期检验及依据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办事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日
二、审批时期:1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
、品行良好
二、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
、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办理程序

一、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人员向地(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司法部审批

业务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451-82297152 0451-82297020

伊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458-3877176

业务咨询

邮箱

序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规范格式文本

1

1、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申请表.doc  

2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

3、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

4

4、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片3

5

5、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6

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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