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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批(执业机构变更)

发布日期:2015.07.21 来源: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

省司法行政部门

事项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批(执业机构变更)

流程图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日公布)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定期检验及依据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办事时限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时限:16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办理条件

一、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变更执业机构的条件等同执业审批条件。
 
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分别向调出、调入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调出、调入公证机构分别出具意见;
三、调出、调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出具意见;
四、由调入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调入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业务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

0451-82297137

0451-82297117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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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8-3877176

业务咨询

邮箱

473469718@qq.com

序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规范格式文本

1

黑龙江省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

黑龙江省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doc

2

拟接受公证机构推荐书(原件)

 

3

原公证机构出具的未受惩戒证明(原件)

 

4

公证员执业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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