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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21 来源:市司法局

事项名称

公证服务

实施主体

市(区、县)公证处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本法200631日起施行
二、《
公证程序规则本规则200671日起施行

收费依据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法定

办理时限及说明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特别说明:上述法定时限为法定最长办理时限,一般简单的公证(例如:委托、声明公证等)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复杂的公证(例如:保全证据、继承权公证)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如遇特殊情况(例如:批量证等公证案件集中受理时期)会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3、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4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5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6、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7、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8、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馆公证。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办理程序

提交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特别说明:因为公证事项种类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需提交的材料也不同,具体办理材料需咨询公证机构。

伊春市各公证机构名录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咨询电话

伊春市伊春公证处

0458-3978582 0458-3978583

传真:0458-3978582

伊春市伊春区透笼山大街10号(伊春区市一中西100米)

伊春市嘉荫县公证处

04582622968

传真04582629758

嘉荫县朝阳镇恐龙大道

伊春市新青公证处

0458-3569968

传真0458-3569968

伊春市新青区云帆路

伊春市五营公证处

0458-3819111

伊春市五营区五营公证处

伊春市友好公证处

0458-3298613

传真0458-3298612

伊春市友好区原二中院内

伊春市翠峦公证处

0458-3987159

传真0458-3987306

伊春市翠峦区政府综合办公楼D

伊春市乌马河公证处

0458-3658868

传真0458-3658868

伊春市乌马河区红旗街

伊春市金山屯公证处

0458-3738850

传真0458-3738850

伊春市金山屯区金瑞小区厢房36号楼

伊春市南岔公证处

0458-3413777

伊春市南岔区南岔公证处

伊春市西林公证处

0458-3722189

传真0458-3722189

伊春市西林区河东社区医院东侧

伊春市铁力市公证处

0458-2880521

传真0458-2283087

伊春市铁力市哈伊公路一公里处

常用表格下载

点击下载:1亲属关系证明.doc   2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表.doc    3出生证明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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