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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在职、个体系统外转入(跨省)

发布日期:2015.07.31 来源:市社保局
 

   【事项名称】:

养老在职、个体系统外转入(跨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九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经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号);

(5)《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黑社险发[2010]34号);

(6)关于印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我省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此业务。转移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材料】:

第一次提供材料:

(1)劳动合同或聘用手续;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返回户籍所在地个体接续人员应提供户籍证明;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填报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第二次提供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填报材料:

(1)《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或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五);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局)社保局

   【联系电话】:

0458-3386005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申请。

(2)第一次受理:业务人员核实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证件和填报的表格,经认定符合转入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查询本机构是否有重复参保的信息,对有重复参保缴费的,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做退费处理;没有参保信息且属外省户籍人员,应先办理外来人口信息登记业务。最后为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第二次受理:业务人员核实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证件和填报的表格,确认转移资金到帐情况及金额。业务人员在信息系统中操作在职职工系统外转入或个体系统外转入业务,提交审核部门审核。

(4)审核:业务审核人员依据上传的影像资料对业务受理人员提交的转入业务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完成业务的审核及系统操作。

(5)记帐:财务部门依据转移金额及到帐情况进行记账。

   【办理时限】:

第一次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第二次受理自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或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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