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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核定

发布日期:2015.07.17 来源:市地税局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表格下载】暂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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