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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16 来源:市旅游局

【事项名称】
    《申请设立旅行社》 办理
【设定依据】
    国务院《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办理条件】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30万注册资金。
    2、20万质量保证金。
    3、固定营业场所。
    4、电话、传真等办公设备。
    5、经理人、计调都必须具有多年的从业经验(简历中体现)。
    6、3名以上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员。
    7、旅行社与计调、导游员签订正规劳工合同。
    8、填报《申请材料》。
    9、辖区内(县)区旅游局上报申请说明。
【办理地点】
    伊春市旅游局
【联系电话】
    0458-3878937
【办理程序】
    一、市旅游管理局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2、符合旅游市场需求;3、具备《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市旅游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具备设立条件,作出批准后,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备案。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送达申报单位。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附件: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办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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