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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市人社局

【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1、全市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个体从业者,以及社会各类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国家职业资格网(www.osta.org.cn)中有职业标准的按照网上的标准申报;

2、国家职业资格网中没有职业标准的参照以下标准申报:

初级工:必须在本工种(专业)工作连续二年以上;

中级工:取得本工种(专业)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高级工:取得本工种(专业)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技  师:取得本工种(专业)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十五年以上(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到十年)。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网(www.osta.org.cn)中没有职业标准的,省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不予以受理。

【办理材料】

1、《伊春市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表》(一式四份A4纸型);

2、《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一式两份A4纸型);

3、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报中级工及以上技能鉴定人员还需携带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近期免冠二寸黑白照片2张,一寸彩色照片6张。

【办理地点】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春市伊春区迎宾路5号)

【办理时间】

1、受理时限:5日。

2、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或5个工作日。

3、审核时限:15日(考务信息上传省厅后,考前辅导及成绩评定不计时)。

【联系电话】

0458—3604227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审核上一等级证书原件及相关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4、职业技能鉴定系列考务系统信息录入并上传省鉴定中心(由省鉴定中心按所报工种从国家题库中抽取鉴定试题)。

5、指定院校进行鉴定前培训辅导。

6、组织鉴定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

7、市人社局进行初级工、中级工理论成绩评定;省鉴定中心进行高级工以上理论考试成绩评定。

8、主管局长签批,初级工、中级工由市人社局验印核发,高级工以上由省鉴定中心验印核发。

【表格下载】

附件1   《伊春市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表》 附件1、附件2.xls

附件2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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