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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7 来源:365备用办公室
 

伊政办发〔2017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黑发〔2015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伊春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协调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目标。

二、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组成人员

召 集 人:杨国利  市委统战部部长

蒋建国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陆学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副书记

组成人员:唐海军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福玉  市教育局副局长

          徐家宏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杨健忠  市农业委员会调研员

     李崇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田志江  市财政局副局长

          矫继宽  市统计局副局长

          曹英俊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郑凡夫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历瀛泽  市水务局副局长

          徐鹏若  市商务局副局长

          田元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乃丽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扈铁军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双庆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顺姬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朴艳玲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杨朝伟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周建军  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张谊久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戴春宇  市体育局副调研员

              市就业局局长

          马海燕  市低保局局长

              市新闻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陆学东兼任。承担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通知、联席会议记录和纪要的起草;牵头负责分解落实任务、强化沟通协调、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检查。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组织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贯彻实施黑龙江省有关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规定,督促检查少数民族干部政策落实情况。  

2.市委宣传部: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及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民族工作和各项民族事业的发展情况;检查、督促、指导对民族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3.市委统战部: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对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物,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处理民族方面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  

4.市政府法制办:推动少数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  

5.市发改委:开展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协助编制民族乡村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整体发展;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乡村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6.市财政局:贯彻实施中央、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给予倾斜;配合民族工作部门,监督检查民族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积极争取省相关专项资金的支持。  

7.市农委:贯彻落实民族乡村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优惠政策措施;对民族乡村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培养新型农民、开拓农产品市场、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8.市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地区有关数据统计。  

9.市人社局:落实黑龙江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政策;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少数民族职工合法权益;在就业、劳动力培训、政策性安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乡村。  

10.市国土资源局: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11.市环保局:协调和指导编制民族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指导民族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民族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对民族地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民族地区重大环境问题,推进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12.市住建局:指导民族乡村搞好规划编制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研究民族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协调民族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加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的道路交通规划;对少数民族乡村道路交通基础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14.市水务局:支持民族乡村水电开发;对民族乡村小水电建设、灌溉工程建设、水源涵养保护工程建设等给予倾斜扶持;依托国家“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农村饮水安全质量。  

15.市商务局:积极支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加快外经贸发展;支持边境民族村发展边境贸易;支持出口企业依托优势特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16.市工商局:切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把好办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的民族政策关;依法查处假冒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假冒清真食品,保护少数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  

17.市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变更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  

18.市民政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在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以及养老、殡葬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特殊问题。  

19.市科技局: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重点倾斜。  

20.市教育局: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教育的政策措施建议;统筹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检查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学;督促检查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执行情况;支持帮助办好民族学校、民族幼儿园;指导落实普通中考、高考考生加分政策。  

21.市文广新局: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重点民族乡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并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加强民族乡村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扩大覆盖面;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在新闻出版管理工作中,扶持民族方面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及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有关工作。  

22.市卫计委:扶持民族乡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研究民族乡村卫生计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民族乡村卫生计生状况的政策措施。  

23.市体育局:在民族乡村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加快民族乡村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协同做好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及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有关工作。  

24.市旅发委:制定全市旅游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指导民族地区民族旅游景区规划建设,丰富和完善民族旅游产品;指导并实施民族旅游市场宣传;指导民族地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2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26.市畜牧兽医局:指导少数民族乡村畜牧业发展工作和畜牧技术推广;指导民族乡村畜牧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27.市民宗局:负责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项;研究民族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参与协调民族领域稳定工作;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实施民族事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28.市金融办:配合金融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地区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协调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  

29.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实行的贴息和优惠利率等政策。   

30.市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大力扶持民族乡村各类企业和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  

31.市地税局:研究和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32.市扶贫办: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乡村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给予照顾;支持和促进兴边富民行动和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

三、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省、市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  

(二)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召集人批准,由召集人主持。视议题情况可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较密切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落实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民族政策,积极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促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快发展。

 

                                                                                          365备用办公室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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