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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8 来源:365备用办公室

 

伊政办发[2017]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备用办公室

                                         201775

 

伊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732号)、《关于做好国家督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重要改革举措贯彻落实情况准备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727号)、《365备用关于印发伊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及标准

(一)清理任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对2017630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

1.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与2016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保留、废止意见。对涉及20131月至2016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废止但尚未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坚决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按照国家、我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3.按照伊政发〔20177号文件要求,对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4.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5.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和价格改革等决定不一致,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的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规定,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二)清理标准

1.2012年12月31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与国家、省政策及上位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需要修改的文件废止后重新制发。

3. 各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清理的,一律自动废止。(以下对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统称为各部门)

各地、各部门请自行登陆电子信箱guizhang2017@163.com(密码:guizhang123)或fzb3878326@126.com(密码:3878326)下载清理对照文件等相关材料。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如对照文件不能下载,请各部门与省对口单位自行衔接,索取资料。

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协调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总,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组织合法性审查。

(二)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市工商局(以下统称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梳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下统称“放管服”改革决定),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确认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代市政府拟稿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拟稿部门发生变化的,由实施部门负责。

(五)议事协调机构办公部门所在部门负责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各县(市)、区、局负责本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清理步骤与方式

(一)准备阶段(201776日前)。制发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专项改革牵头单位分别搜集汇总文件清理对照材料。各地、各部门自行梳理本地、本部门需清理文件目录。全面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阶段(201776715)。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承担办公室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不再单独提出)和代市政府拟稿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废止意见,经本部门会议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对应填写《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236。本部门名义制发的文件与代市政府拟稿的规范性文件需分别填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专项改革牵头单位审查。为降低办公成本,本次清理工作除报表外,相关规范性文件正文及起草依据不需打印纸制件,请自行扫描图片,以规范性文件为单位合成一个图片文档(PDF格式)上传至审查专用信箱备查(地址:fgf8338@126.com。单一图片文档以文件标题命名;多个文档按报表标题压缩;上传发送时以各部门名称命名)。

各县(市)、区、局对本地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需经会议研究,形成清理意见,经本地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填写清理意见表和统计表(附件1236)报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局报表时间可延长至725

(三)专项改革牵头单位审查阶段(2017716725)。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依据各部门报表到公共信箱提取相关文件分别进行审查,与清理责任部门沟通后,提出确认意见,对应填写《“放管服”改革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放管服”改革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45)。清理责任部门与专项改革牵头单位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填写清理意见表和统计表(附件1236)。

(四)集中报送阶段(726727)。各部门将重新填写的清理意见表和统计表(附件1236)及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意见(附件45),一式两份分类报送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其中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办,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集中审查阶段(201772685)。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各地、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视情况采取集中办公或分散办公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组织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办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确定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最终清理意见。

(六)审定公布阶段(86810)。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各地、各部门最终清理意见,形成相关材料,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材料。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自行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落实清理成果填报。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彻底清理存在对国家、省和上位法禁止、限制性规定“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问题的内容。特别是清理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研究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做到逐条梳理对照,对缩减禁止、限制行为种类,允许或者变相允许从事禁止性活动以及其他超越权限设定权力的规定,要坚决予以废止,禁止、限制类规定原则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过去文件中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和根据我市实际补充细化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的,要予以废止。在清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共同完成清理任务。

(三)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后决定保留、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保留规范性文件文本。

(四)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各部门承担本部门起草或者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体责任。要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提供材料,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报送审查的文件,一律归为废止类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自行承担;对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出现问题的单位在2017年度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取消评优资格。

专项改革牵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市政府办公楼704房间)杨海霞,联系电话:3879704,手机:18645862299

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办公楼A4楼法规科)赵文雅,联系电话:3878525,手机:13845865505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楼C栋二楼行政执法监督科)李崇巍,办公电话:3878327,手机:15246946666

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楼531房间)曹鑫瑞,办公电话:3878556,手机:15774589569

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办公楼505房间)尉迟承环,办公电话:3366057,手机:13614582266

集中报送材料接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政府办(市政府办公楼309房间)王,联系电话:3878306,手机:13846699229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楼C栋二楼规范性文件审查科)姜淑鸿,办公电话:3878338,手机:13664583838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2.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二

3.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4.“放管服”改革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5.“放管服”改革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6.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7.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8.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目

伊政办发〔2017〕23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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