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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市水务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伊春市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365备用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市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水利部门依据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水利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伊春市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在伊春市伊春市政府门户网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各县市(区)局、局各职能科室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应在伊春市伊春市政府门户网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各职能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牵头,根据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类别,通过抽签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再次中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八条 对行政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抽查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伊春市伊春市政府门户网公开 ,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由各职能科室、直属事业单位通过抽签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职能科室。原则上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2017年底前,水利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70%,其他行政执法事行政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力争2018年实现全覆盖,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小结呈报相应职能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检查小结)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职能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职能科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水利市场主体的信用纪录,并在条件成熟时,将信息推送至我市工商、法制等部门建立的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从而推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和失信惩戒力度。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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