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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7 来源:市安监局

2017年全市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7年全市安全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牵动,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继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推动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建设,为全市绿色化转型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一、全面强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落实

(一)广泛学习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加强宣贯,在全市各行业领域掀起学习《意见》的热潮。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以下发文件、制定宣贯方案、督办等方式,全面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

(三)做好综合协调。与财政、编办、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好人、财、物等配套措施。

二、全面做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

(四)深入推进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制定全市2017年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抓好落实;选择试点,培植标杆,确定试点单位,组织开展企业清单达标活动,推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督促企业将辨识出的风险点和排查出的隐患全部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直管领域规模以上企业上线开展自查自报率达到100%,规模以下企业(10人以上)上线开展自查自报率达到50%;全面推进信息平台数据的采集及建档工作。完成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加强应急救援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采集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应急专家、通信资源、运输资源、医疗资源、避难场所、政府预案、企业预案等应急救援信息,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联合执法、坚决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煤矿、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及时发现解决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和隐患。各地也要适时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要组织好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检查流程和清单开展专业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指导督促解决;对需要依法查处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七)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继续推动直管行业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快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班组和车间,做到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要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约和惩戒作用。

(八)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切实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执行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九)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在事故调查处理上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问责。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通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坚决遏制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同时按要求完成事故报告,每月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上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等数据真实准确。

四、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十)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建设。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两随机、一公开”工作。继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黑名单”统计报送工作,做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严把准入关口,严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政审批。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生产规模要求、服务年限较低和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坚决不予以审批;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防产生新的“头顶库”。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制定2017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有序推动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方面,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严肃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关闭不符合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对存在问题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依法治理,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稳定,杜绝各类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伊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职责与任务分工。制定安监部门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表,明确工作内容、目标、措施及时限要求并严格落实。非煤矿山方面,指导停产停建企业认真执行停工和复工报告制度,在停工和复工时,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三同时”审批和安全许可机关。要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停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认真开展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对复工企业要随机抽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复工的,要责令停产停建,防止因矿产品价格反弹、企业盲目复工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继续深化整顿关闭工作,对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不能延续、资源枯竭、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工贸行业方面,继续坚持以强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主线,持续深化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加强涉氨制冷、冶金企业专项检查。继续支持配合交通、消防、住建、粮食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净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方面,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继续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着力解决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职业病危害严重问题。开展工业园区、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燃煤发电等行业领域“回头看”,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十三)切实加大依法处罚的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行政和刑事罚则,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罚的罚,绝不姑息迁就。要加大群众举报奖励力度,形成安全生产群防群治氛围。对存在非法违法和重大隐患问题的企业,继续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

五、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贯彻实施。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内容要求,编制修改我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分解规划任务,做好宣贯工作,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十五)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工作,县(市)、区(局)安监局、工业园区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逐步形成职责明晰、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开展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执法装备现状调查,申报园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继续加强各乡镇、社区、林场(所)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按照省局要求,加强实战演练,2017年将组织举办大型政企联动应急演练1次,并适时开展不少于2次的应急响应随机抽查演练;聘请专家对美溪矿山救护队开展应急救援知识、装备使用的培训及实战训练。应急救援知识培训至少达到2次以上,参与实战训练至少达到1次以上。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推进相关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期满复评和提档升级工作。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标准化创建、现场考评、组织考评、公告等各个环节,使标准化创建与风险管控有机结合,防止标准化工作文档化、空泛化,防止为达标而达标。继续做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到期复评指导工作。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第16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组织全市安监系统人员参加全国执法视频培训和安全监管干部集中轮训工作。加大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际操作考试,充分发挥考试分中心考试考核职能。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认真组织实施“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配合省局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质量的审核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专家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全面使用执法信息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上传执法信息。

六、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特别是新加入安全监管系统的领导干部,要通过网络培训、三级培训、自主学习等方式强化学习,补足业务短板,提升能力素质,争做“行家里手”,更好适应依法行政需要。要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精神,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职尽责,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勤想事、善干事、能干成事。要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动员广大安监干部把精力用在研究工作上,用在推动工作落实、解决安全生产难题上。对于懒政怠政、不作为、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坚决纠正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问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把党委政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下去,防止因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受到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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