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8 来源:政务公开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流程图

     2、依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流程图

     3、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审批单

     4、依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审批单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伊春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为规范全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制定推行行政决策听政、预先审核、保密审查、预公开、重大决策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反馈、投诉、社会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备案、工作联系等14项制度。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府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辩明的程序。

  (一)凡收费、城管、环保、治安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含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不涉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价格决策听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办理),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二)听证会由行政决策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三)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部门主持,联合作出行政决策的由联合部门主持。听证会主持人由行政决策部门指定。

  (四)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公民向主持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行政决策部门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五)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2、行政决策部门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3、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4、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5、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六)行政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时,行政决策部门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七)部门行政决策方案报送市政府审批时,凡已举行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二、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

  (一)预审机构。

  市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预审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为主要成员。预审小组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市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也要成立政务公开预审机构,在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核。

  (二)预审内容。

  1、公开内容的预审。包括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政务公开目录中确定的公开内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的预审。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且公开形式能够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

  3、公开时间的预审。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长期性公开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三)预审程序。

  1、市级政务公开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经市政府政务公开预审小组预审,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选择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伊春日报》、伊春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公开;

  2、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由本单位、本部门预审机构预审,报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组织公开。

  三、保密审查制度

  (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办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二)对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三)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政务)信息:

  1、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各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2、保密办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六)各行政机关需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八)各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九)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进行处理。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政务)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二)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政务)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预公开制度

  预公开是指政府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政府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在进行预公开之前,研究的方案只能作为初步意见,不得超前运行实施。

  (一)必须进行预公开的有关事项: 

  1、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2、涉及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3、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进展情况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4、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5、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社会公益事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情况;

  6、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调整变化情况及相关政策、具体规定和办法;

  7、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对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9、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二)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1、通过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2、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3、通过听证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4、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每个预公开项目公布后,要确定专人负责,多方收集意见进行汇总,提交相关会议进行研究。

  (四)预公开的执行必须依法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凡应实施预公开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五、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政府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重大决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救灾、优抚、扶贫、社会保障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6、重要人事事项的决策,如政府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授予荣誉称号,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等;

  7、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

  8、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二)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度。

  1、政府就重大决策预案征询有关专家意见;

  2、将重大决策预案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4、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市、县(市)区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议等,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了解决策过程;

  5、重大决策预案应及时提交人大、政协讨论。

  根据决策内容,每项重大决策的预公开可采取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三)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至少要通过以下任意4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政府召开的全市、县(市)区性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市、县(市)区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政府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电子显示屏及政府门户网站等现代化手段公开;

  4、通过市、县(市)区长专线,市、县(市)区长信箱,市、县(市)区长与市民对话的方式公开。

  六、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内容。

  1、市、县(市)区政府、林业局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单位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建立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情况,招标公告情况,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的建立和归档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4、除1、2项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政务)信息,由制作该政府(政务)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府(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政务)信息,要在该政府(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政务)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形式。以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

  2、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

  3、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4、发放便民手册;

  5、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6、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

  1、政府(政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政务)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政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政务)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七、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外的其他政府(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政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答复的时限。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政务)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反馈制度

  (一)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广开与人民群众双向联系的渠道,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热线电话、电子信箱以及设置政务咨询和信访接待窗口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及时释疑解惑,消除误解,纠正工作的偏差。

  (二)对群众提出的疑点难点问题,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问题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三)对群众所提的问题,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登记跟踪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情况通报会、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回音壁”等形式及时反馈给群众。如果受条件限制,或本级职责所限,未能办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群众作出解释。

  九、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诉:

  1、不依法履行政府公开义务; 

  2、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内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 

  3、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不真实;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6、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

  7、工作人员有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等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受理程序。

  1、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局联合办理,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调查违法事实,监察局负责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请法制部门和举报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2、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分别向转办单位和投诉者予以回复。

  (三)对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有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对比较复杂疑难的投诉,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3、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务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时限。

  (四)处理办法。

  1、对个人的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辞退3个档次;对单位和部门的处理分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个档次。

  2、对公务人员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的调离岗位,直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3、对单位和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被投诉一次的,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被投诉两次的,要通报批评。

  4、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十、社会评议制度

  (一)评议对象。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评议内容。

  1、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优化本地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情况。

  2、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情况。

  3、政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形式灵活、注重实效的原则,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认可情况。

  4、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纪违法的情况。

  5、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6、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

  7、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使用文明规范职业用语、工作服务态度情况。

  8、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窗口”单位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依法行政,严把市场准入关,坚持文明管理等情况。

  9、由群众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并在伊春市政务公开网站张贴。

  2、会议评议。召开座谈会,邀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特约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面代表参加,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3、网上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中以评议表、留言板等形式,进行网上评议。

  4、专业机构评议。有偿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的评议成果。

  (四)评议程序。

  1、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2、下发民主评议通知;

  3、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五)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六)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七)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向意见建议人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八)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及《伊春市政务公开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考核制度

  (一)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和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二)考核和评议的内容。

  1、组织领导。是否把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是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业务经费,是否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县级以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政务)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由市、县(市)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平时检查由市、县(市)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2、被考核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进行考核。

  4、进行民主评议。按照社会评议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5、考核组根据综合考核和评议情况,提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出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民主评议为不满意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五)公开通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条例》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市、县(市)区政府、林业局及其工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公众的行为。

  6、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三)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

  9、其他违反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2、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组建监督员队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七)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被追究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十三、备案制度

  (一)政务公开备案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2、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3、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4、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等;

  5、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

  6、服务承诺兑现;

  7、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

  8、政务公开服务场所建设;

  9、对群众投诉的处理。

  (二)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职责及办事事项,设立群众意见登记簿、领导接访登记簿、会务记录簿、跟踪督查记录簿等,形成工作记录材料,及时将办事结果公开内容报送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将政务公开的各种制度汇编成《政务公开管理手册》,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四)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凡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项,由相关机构提出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凡涉及政务公开的资料,包括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办事指南和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综合、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并按公开的顺序进行归档存查。备案材料要真实、可信、规范,与所公开的内容相符。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五)政务公开备案制度将作为市、县(市)区政府、林业局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单位年终政务公开考评内容之一。

  十四、工作联系制度

  (一)工作内容。

  1、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与市监察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其职能:一是负责考核评比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共同研究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三是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新形式、新方法,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建立联动机制。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投诉案件要建立联动机制,按照相关规定,群众举报案件由两家单位联合办理,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调查违法事实,监察局负责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请法制部门和举报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进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通报情况,评选先进。对工作不达标的,要按照《伊春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伊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及《365备用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出现工作严重失误、失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主题词:行政事务制度通知已送:市委办,市纪检委,伊春军分区,市总工会。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伊政办发〔2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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