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政务公开办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市政府层面和市政府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中国伊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址www.czsfkj.com/xxgk/)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365备用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及市人力资源市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等专项服务大厅公开政府信息。

4、通过市政府微信平台(365备用、伊春发布)和伊春市微博发布平台(伊春发布)等公开政府信息。

5、通过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政府信息。市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室)地址: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170号,开放时间:80011:3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58-3765187;市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室)地址:伊春市新兴西大街54号,开放时间:80011:30 13:3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58-3083778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主要信息类别为:

(一)概况信息

1、市政府领导的主要简历、简介、职务、分工和重要活动及讲话;

2、政府部门职能介绍,政府部门领导分工及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职能介绍,主要对外服务科(处)室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规范的部门办事流程,办事的权限、程序、标准、时限、结果以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监督办法等。

(二)法规文件

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解读;

2、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及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对文件的解读材料;

3、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解读。

(三)发展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人事信息

1、领导干部任免情况;

2、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五)财经信息

1、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公开的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年度财政的预算、决算情况及说明,“三公”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6、税收、金融、保险政策及工作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情况;

    8、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

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及其具体行政行为按规定应公开的执法权限、法律依据、执法工作流程和行政执法结果等。

(七)公共服务

有关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和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八)工作动态:

1、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3、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等。

(九)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之外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的编排体系为:文种检索、单位检索,检索内容有:信息名称、公开形式、发布日期、发布机构。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伊春市政府或伊春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伊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信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兴安街3号,办公地址:365备用办公楼主楼612室,联系电话:0458-3878360,邮政编码:153000,传真:0458-3878360,电子信箱:ycszwgkb@163.com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需填写《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伊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中国伊春”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页申请:请登录“中国伊春”门户网站www.czsfkj.com/xxgk/网页,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伊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伊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电子邮件申请。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附件发送至ycszwgkb@163.com。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4、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市监察局监督电话:387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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